广州粤旅汽车租赁提醒:警惕落入租车者的陷阱
1月中旬,某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刘某报案:称其于2014年8月,与钱某在园区唯亭某商业广场签订为期2年的汽车租赁合同,现发现出租的商务车GPS无法定位,钱某也联系不上。
同样在1月中旬,另一汽车租赁公司的管理人员吴某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他与王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现发现租给王某的轿车上的GPS被拆掉,汽车找不着,王某也无法联系。
2月上旬,某租赁公司代表居某报案,称一男子谢某自2014年9月开始,伪造多家公司企业的公章,冒充担保人签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走4辆汽车。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4辆汽车仍下落不明,案件正进一步审查中。
“近期,在日渐兴起的汽车租赁行业中,租车合同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据警方侦查员介绍,一些租车公司的租赁手续过于简单,签订租赁合同及核查证件真伪也大多是走个过场,这就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
手头缺钱,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骗取车辆
通过对这些汽车租赁合同诈骗案件的调查,办案民警发现,作案人员具备了以下一些特点:大部分无固定职业,年纪较轻,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漠;嫌疑人出于个人挥霍、还债或赌博等目的,骗车后几乎全部低价转卖、抵押,价格较被骗车实际价值相差悬殊,一般一辆手续齐全价值10万元以上的轿车,抵押价只有3-4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最低只有几千元;多为跨地域作案,骗车多发生在嫌疑人居住当地,车辆抵押地多为异地;案件爆发周期长,嫌疑人往往租用较长时间,等租赁公司经催讨未果再报案时,已过去较长时间,足够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处理赃车。
不过,让办案民警感到意外的是,租车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竟然明目张胆地利用自己真实身份,骗取车辆后,人车下落不明;有的则是事先伪造驾驶证、身份证后,与租赁公司签订协议,骗取车辆;有的则是骗取不知实情的熟人作为担保人,而后以自己的名义或伪造他人签名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车骗走。此类案件案发后,担保人往往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防范诈骗,首先把好身份核实第一关
园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沈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类似通过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非法占有他人汽车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情节包括: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如何预防类似诈骗行为呢?警方提示;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把好“第一关”,严格审核承租人的资质、真实身份以及租赁车辆的真实用途等问题,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放松对承租人的资质审查;在车辆租出后,更应当实时监控,随时掌握车辆的所在地和去向,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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