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租车拟设新规增视频监控及录音 1年拒载3次吊证
广州出租车拟设新规增视频监控及录音 1年拒载3次吊证
5月22日,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发布《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是法制办会同广州市交委共同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拟规定巡游出租车增加视频监控及录音设备,司机拒载一次罚500元,一年被查三次即吊销许可证等。
《草案征求意见稿》将进行为期10天的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待各方意见收集、吸纳,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将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
行业存在行政监管和处罚措施威慑力不足问题
广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与管理的新形势要求。
近年来,网约车发展迅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存在司机流失、经营者内部管理不到位、行政监管和处罚措施威慑力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市民出行。为此,在总结《条例》实施情况基础上,广州市根据当前出租汽车的分类,启动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
将增加视频监控及录音等设施要求
征求意见稿在总结《条例》实施情况基础上,完善了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许可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完善准入条件。关于经营者资质增加了书面承诺的要求。
2.关于车辆技术条件增加了视频监控及录音等设施要求,并明确禁止擅自在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车身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巡游出租汽车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服务设施。
3.放宽驾驶员的准入年龄至“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后,要对经营者落实一百八十天内投入运营的承诺情况进行检查,不落实承诺的撤销许可,并在三年内不受理经营者的再次申请。
5.规定对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五年内不予核发从业资格证。
全面提升运营服务规范
拒载一次罚500元,一年被查三次就“拜拜”
为进一步优化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提升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运营管理规范。
1.强化经营者的管理主体责任,对经营者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包括将有关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向政府监管平台实时报送相关运营信息;保证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注册在本企业名下的驾驶员运营。
2.加强驾驶员管理,采取措施监督驾驶员履行法定义务;每月组织全部驾驶员开展培训和车辆日常检测等。
3.明确规定经营者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签订的运营合同或者协议等形式规避承运人责任;通过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等。
4.要求驾驶员按照标准提供服务,并明确了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服饰整洁,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客;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不得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不得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吸烟或者载客运行时操作手机、饮食;规定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等。
记者注意到,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司机违规行为做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其中包括: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的,予以警告,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日以上七日以下。
2.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外中途终止载客、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日以上七日以下。
3.未按照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或者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4.接受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电召服务需求后,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挪用、转借、出租、涂改《道路运输证》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运营服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运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由非注册在本企业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日以上七日以下。
7.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吸烟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8.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外拒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亮点
健全行业信用管理机制
记者注意到,此次设立新规,增加了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乘客服务评价等信用信息,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向社会公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对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激励;对违法及失信行为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并予以惩戒。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在处罚违法驾驶员的同时,要求追究经营者的管理责任。
例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者所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较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其部分或全部车辆更新业务;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车辆暂停营业。
此外,新规加大对“克隆车”的打击力度。擅自在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车身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巡游出租汽车顶灯、车载终端、计程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服务设施(即“克隆车”)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车辆和有关服务设施,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严格约束行政管理人员
除了加强对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的约束管理,此次新规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行为也作出明确规定和约束。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的;
(五)违法扣押巡游出租汽车的;
(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车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八)违法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九)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将没收、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
(十二)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购买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车辆、设备,或者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到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有偿服务的;
(十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乘客、驾驶员投诉的;
(十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从即日起至5月底新规等您来提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请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广州市法制办提交,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